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八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間向原告借款數筆,且借款時均持其女即被告乙○○所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並交付由被告乙○○為發票人、被告甲○○背書如附表所示同額支票予原告,約定清償期限如附表提示日期,而原告依約將借款金額共計八十萬八千七百元交付被告甲○○,惟前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各一紙、土地所有權狀二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九紙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王祥 。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各一紙、土地所有權狀二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九紙為證,且經證人王祥即原告之配偶到庭證述:「被告乙○○是被告甲○○的女兒,甲○○是(賣)中藥的,我向他買藥因而認識,後來他拿九張支票向我們夫妻調現金,我們現金給他,但支票並未兌現,出面借錢‧‧‧是甲○○,被告乙○○並未向我們借錢」等語(詳本院卷第四七頁),另原告亦自陳:「‧‧‧錢都是我和我先生王祥拿現金交給被告甲○○,這些借款都是由甲○○出面,被告乙○○從未出面過‧‧‧」等語(本院卷第三九頁)。是被告乙○○尚難僅以其父甲○○持其權狀及支票向原告借款之事實,遽以認定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蓋借款人持他人之支票向貸與人調借現金,乃社會常見之現象,如謂發票人因此即負返還借款之義務,於事理顯有未合;且父親持子女之不動產權狀向他人借款,亦難逕認子女為借款人,如此理可通,則任何人均可能因身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成為與其無關借貸關係之借款人,是原告主張被告乙○○為共同借款人,顯不足採;另被告甲○○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既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迄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八十萬八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乙○○共同給付上開金額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B附表:
~F0~T32┌───┬──────────┬───────┬────────┬───────────┬─────────┬───────────┐│編號│銀行│帳號│票號│金額│發票日期│提示日││││││(新台幣)│││├───┼──────────┼───────┼────────┼───────────┼─────────┼───────────┤│1│亞太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AA640160│五萬三千元│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90│0││││├───┼──────────┼───────┼────────┼───────────┼─────────┼───────────┤│2│亞太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AA640297│七萬五千七百元│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八月九日││││90│2││││├───┼──────────┼───────┼────────┼───────────┼─────────┼───────────┤│3│亞太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AA640299│五萬四千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90│7││日││├───┼──────────┼───────┼────────┼───────────┼─────────┼───────────┤│4│玉山銀行營業部│0000000│AA629260│五萬三千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79│9││日││├───┼──────────┼───────┼────────┼───────────┼─────────┼───────────┤│5│玉山銀行營業部│0000000│AA629261│五萬三千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79│0││日││├───┼──────────┼───────┼────────┼───────────┼─────────┼───────────┤│6│玉山銀行營業部│0000000│AA629261│三萬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79│1││日││├───┼──────────┼───────┼────────┼───────────┼─────────┼───────────┤│7│玉山銀行營業部│0000000│AA629261│三萬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79│2││日││├───┼──────────┼───────┼────────┼───────────┼─────────┼───────────┤│8│玉山銀行營業部│0000000│AA629261│四十萬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79│3││日││├───┼──────────┼───────┼────────┼───────────┼─────────┼───────────┤│9│玉山銀行營業部│0000000│AA630362│六萬元│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79│4││日││├───┼──────────┼───────┼────────┼───────────┼─────────┼───────────┤│合││││八十萬八千七百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