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彭錦傳
營69號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
二、聲請人來台資料、照片。
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居民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等相關戶籍資料。
六、如有委任 黃德慶 或他人為代理人,須提出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委任狀。
七、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