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360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蔡弘濱
被 告 陳金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