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莊國源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被 上訴人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