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湯環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叁仟捌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柒拾玖萬叁仟柒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佰叁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叁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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