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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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永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護人後,被告又選任何永福律師為辯護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