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275號聲請人 陸蓉蓉 (即 簡明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簡明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