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敬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4,7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9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