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吉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葉承泰
杜建明
9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4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