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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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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