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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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雲開 被告甲○○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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