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雷宗憲 (即 雷振聲 之繼承人)、 雷宗翰 (即雷振聲之繼承人)、 雷韻錡 (即雷振聲之繼承人)、 許瑤美 (即雷振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雷宗翰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許瑤美,請提出雷宗翰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瑤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該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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