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被上訴人即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13,790元(計算式為:78,644,702-52×664,056=44,113,7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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