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賴明文 被告 王清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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