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永惠 如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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