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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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黃國原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目前於臨江夜市擺攤販售烤玉米,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此有債務人出具之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6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64期,每期清償3,651元,第65期至第72期,因減少扶養費之支出,每期清償增加至6,651元,總清償金額為28萬6,872元,清償成數為37.5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3,67
3元(見本院卷第103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並平攤72期,每期清償51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9萬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76萬5,216元後,餘12萬8,784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萬9,00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黃○○(00年00月00日生)之扶養費3,000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6,000元,雖高於新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3,700元,惟債務人自陳每天須開車從汐止至臨江夜市工作,還需要至迪化街補貨,故每月之交通費高達5,000元,此有債務人10
5年6月2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陳報狀、加油發票、通行電子收費等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
3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本院卷第67頁至第73頁、第83頁至第91頁),堪認債務人該部分支出尚為合理。至未成年子女黃○○與債務人同住,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之半數即6,850元,應屬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9,000元,餘額為4,000元,而債務人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將其扶養費納入清償,並將上開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至第64期,每期清償3,651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一)欄位所示。第6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651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764,503元。││3.清償總金額:286,872元。││4.總清償比例:37.5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一)│(二)│├──┼────────┼────────┼───────┼───────┤│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76,979│2,755│5,020│││有限公司││││├──┼────────┼────────┼───────┼───────┤│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4,656│882│1,606│││股份有限公司││││├──┼────────┼────────┼───────┼───────┤│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868│14│25│├──┼────────┼────────┼───────┼───────┤││合計│764,503│3,651│6,651│├──┴────────┴────────┴───────┴───────┤│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