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吳秀連 (即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5月21日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將其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上述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4年8月31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10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完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99年5月
21日召開第3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且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1月2日環署綜字第0990098868號函同意核備。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原捐助章程之規定,既經董監事聯席會決議認有修正之必要,且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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