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君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託 有代理人 張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天仁茶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3年8月25日│26,250元│BN0000000│││限公司 李明星銀行台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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