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 張祐菁 被上訴人 余信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4410元,應再繳納2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2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