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長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電公司)發支付命令,榮電公司嗣於103年3月20日經本院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宣告破產,並於103年4月11日裁定 任順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該破產管理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億貳仟壹佰叁拾捌萬叁仟
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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