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EEVAEDENBACAY
TUGADETERESITADAROY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EEVAEDENBACAY、TUGADETERESITADAROY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八、一七四五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附表:
㈠仿冒LV手提包二個。
㈡仿冒LV長皮夾一個。
(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藍保管字第○八五○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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