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李志鴻 被告 林隆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83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後之案號為104年度審簡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