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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