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即曹永華)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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