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邀同 劉寶密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萬元、四百五十萬元(借款明細、清償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僅繳息至九十年十月九日,其後即未依約按月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催討仍未清償,原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積欠之本息與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對原告之上開主張不爭執,僅辯稱因伊個人原因被他人倒債致無力清償,請求原告降息。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並不爭執,且有原告所提之借據、授信約定書等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請求原告降息,原告並未同意,且於法無據。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八百二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附表:自違約今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依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既付違約金。
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一、三百七十萬元九十年十月十日百之七點七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
二、四百五十萬元九十年十月十日百分之八點二四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官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