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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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持磚頭砸毀其汽車車窗之事實,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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