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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