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71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錦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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