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張智凱 即潭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核發11
0年度司促字第2147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9月27日送
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