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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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曾■U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被 告 吳孟隆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
十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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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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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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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3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辯論││
││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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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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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正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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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36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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