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59號
原   告  周素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旻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
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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