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給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訴人 羅李美子 上訴人 羅彩月 上訴人 羅安順 上訴人 羅安賢 上訴人 羅采芸 上列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淑英 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