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必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延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莉久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100年3月14日│401,698元│ED0000000│││公司 張智淵 │行新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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