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思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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