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男 選任辯護人 丁詠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