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天保
何桂萍
一、債務人洪天保、何桂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天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