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34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翁也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02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翁也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1日10時許,見 沈明祥 位在雲林縣○○鎮○○路○○號之住處後院大門未上鎖,認為有機可趁,竟未經沈明祥許可,私自進入上址後院,將當時沈明祥正放置於後院內曝曬之蒜頭共約2.5台斤竊取得手。嗣經沈明祥返家後察覺蒜頭有短少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前往鐘翁也合位在雲林縣○○鎮○○里○○路○號之住處,並取得鐘翁也合同意後搜索鐘翁也合之上址住處,並於上址住處之廚房內,扣得前揭蒜頭而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判決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鐘翁也合業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之107年6月5日死亡,有卷附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被告鐘翁也合既已死亡,依上開規定,其被訴加重竊盜罪嫌,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乃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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