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金松雄被告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金松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金松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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