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玉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正雄

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林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榮富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司補字第85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提出專用委任狀為憑,經調閱113年度司補字第8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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