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文志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6,116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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