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