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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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訴訟代理人  鄒譯萱
被   告  江宗榮新北市私立優生幼兒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38266號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又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是應以債權人即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對債務人即被告起訴。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加盟契約書第21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
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
上開契約條款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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