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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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2號上訴人百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