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泳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證物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53公克),經鑑驗後判定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37、13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09毒偵緝139卷第7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9、56頁)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於109年3月9日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因而經聲請人於110年7月30日簽結乙節,亦有聲請人110年7月30日、同年11月1日簽1份附卷可參(見109毒偵緝139卷第71頁正反面,本院卷第61、62頁)。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09年3月10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9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6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9年10月5日嘉朴警偵字第1090018833號函、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3張附卷可查(見109毒偵260卷第44-46頁,警卷第20-22、26、27頁),足認前述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