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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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葉倫 均被告 蔡紘濬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蔡紘濬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葉倫均 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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