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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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林陵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陵彬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房地(下稱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原告起訴時同地段房地(含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75,598元,有上開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約計為10,820,342元{計算式:(層次面積121.83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6.76平方公尺+雨遮面積4.54平方公尺)×75,598元/平方公尺〉=10,820,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20,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