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725號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同年月19日分別送達,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1頁、第14-16頁),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