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0號
105年度聲字第1521號105年度聲字第152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抗告人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具狀對本院於105年7月25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1520至1522號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共計叁仟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家淳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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