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65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5年8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廖秀松、同年月5日送達於抗告人魏高明,另於同年10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9、11、27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28至30頁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