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79號抗告人即被告 江山禾 選任辯護人 賴頡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江山禾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之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然該刑事抗告狀末頁僅以打字方式記載「具狀人:江山禾」,並無抗告人本人之簽名,亦未蓋章或按指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法律程式之欠缺,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